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受 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第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第第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