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受 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