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受 理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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