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受 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第第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