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二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