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