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八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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