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百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
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