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