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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