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三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