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三十二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