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法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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