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法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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