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三十三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