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九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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