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