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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