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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