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四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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