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其他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请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