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其他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 (一)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集体讨论记录; (四)公益诉讼起诉书; (五)案件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材料。←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