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