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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