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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