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八十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八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第八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第第八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第八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第第八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