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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