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八十三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八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第八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第八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第第八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第第八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