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八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