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零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