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五百零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