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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