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五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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