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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