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逾期未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