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七条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三条第第四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九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五条第第四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八条第第四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六条第第四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四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