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六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九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七十条第第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七条第第六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九条第第六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