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八条诉讼法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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