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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