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