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七章 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一条第第六百五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三条第第六百五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第第六百五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四条第第六百五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第第六百四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