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五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七章 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五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三条第第六百五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第第六百五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五条第第六百五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四条第第六百五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第第六百四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