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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