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八十八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