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