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为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