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条行政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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