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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