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九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