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