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