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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