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百八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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