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