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法第三章 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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