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法第三章 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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