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六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一条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七条第第三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第三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第三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第三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五条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八条第第三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第第三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第第三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